武汉公安作出的“训诫书”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公安实际并未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仅属批评教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训诫并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就“训诫书”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当地政府对疫情”内紧外松“的形势下,对网上的疫情传言,武汉公安实际操作是”外紧内松“,在对当事人送达最终处理决定前,媒体、央视在2020年1月1日作出查处报道。对李文亮医生送达”训诫书“,是在央视报道二天后才送达。
前言:
2020年2月2日,武汉医生李文亮因病去世,世界各大媒体对此做出了迅速的新闻报道,广大网民也对李文亮医生的去世表示悼念,中央监察委于2020年2月7 日也发布公告,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关于广大网民热议的“训诫书”问题,就其“训诫书”的性质、法律适用、救济途径等问题,作出法律分析,供大家了解。
一、训诫书内容:
2020年1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训诫书》武公(中)字(20200103)[摘录]
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参与人、人数、反映何问题、后果等):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不属实的言论。
训诫者:现依法对你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属实的言论的违法问题提出警示和训诫。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你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训诫者:公安机关希望你积极配合工作,听从民警的规劝,至此中止违法行为。你能做到吗?
李文亮:能
训诫者:我们希望你冷静下来好好反思,并郑重告诫你:如果你固执己见,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违法活动,你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你听明白了吗?
李文亮:明白
附:2020年1月31日,李文亮医生在其个人微博披露的训诫书扫描件
二、训诫书的性质
训诫类似于一种批评教育,一般指公安机关针对上访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或者指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所作的批评教育措施。
三、公安机关、法院适用训诫的具体法律规定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此处规定的训诫是刑事犯罪领域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作出的免于刑罚的替代惩戒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训诫适用于庭审中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训诫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已失效)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修改,此条款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从本条可见,当前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训诫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依据,作出训诫的行政处罚。
四、武汉公安作出“训诫书”是否有直接法律规定?
根据第三条所列的法律依据,因八名医生的行为,不属于上访行为,更谈不上扰乱民事、刑事诉讼秩序,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也不能适用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而通观此“训诫书”,公安机关也没列明训诫适用的法律条文,因此,武汉公安在适用“训诫书”也未告知当事人适用训诫的法律规定,笔者查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未发现训诫、批评的字样,仅有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公安机关对非信访类的违法行为,作出训诫书,并无直接的法律规定。
但考虑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职责,对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处罚的,是可以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因此,也不能完全认定公安机关无权作出训诫,具体要以公安部或最高院对此作出的详细、明确规定为准。
五、公安训诫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最近不少人提出,问能否对武汉公安的“训诫书”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寻求救济。通过以上法律了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安训诫都不属于对相对人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处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此公安训诫书法律性质上属于对当事人指导、劝阻、批评、教育,是严格说来,这类措施当然会对相对人产生很大的影响乃至威慑。类似于有些人莫名其妙被网上追逃和采取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一样,没办法救济。
根据当前行政诉讼法律实践,因不服公安训诫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诉讼还真不少,甚至不少官司还打到了最高法院。当然,结果都一样,都被法院驳回了。笔者查阅了很多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建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1914号]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涉案《训诫书》内容是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过程中对申请人信访活动作出的指导、劝阻、批评、教育,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申请人针对该训诫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并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伟的再审申请。
结合此案例,相信大家都可以明白,对公安的“训诫书”,因法院认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五、武汉公安作出的“训诫书”处理的轻重,是否属于已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2020年1月1日中央电视台的报道,明确已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查处,相信当时所有的观众,大多数的律师,均以为武汉公安机关对“八名造谣者”作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最轻至少是警告或罚款(此报道为2020年1月1日,公安当时对当事人并没有全部送达处理决定,实际对李文亮处理时间是2020年1月3日,央视及当地的报导时间明显有误,出现一点的错误,是否就属于“谣言”,由大家自行理解、判断!)。
可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是,公安机关并没有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任何行政处罚,而只是作出一个无直接法律规定的“训诫书”,因此,足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的处理,与当时武汉当地政府对疫情的处理政策是恰恰相反的,政府对疫情是“内紧外松”,内部紧张应对,外部适度宽松,而对八名造谣者的处理,恰是“外紧内松”,外面严陈以待,在处理决定未通知当事人前, 中央电视台均报道已查处(调查处理),让所有人均认为作出了“拘留”或“罚款”,实际内部仅作出了一个非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一个没有直接法律规定的“训诫书”。
假设“八名造谣者”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武汉公安实际没有对当事人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如从处理轻重角度分析,则是最轻的处理方式。
并且笔者也相信,当时的政府、公安,主观上也是希望妥善地、积极地处理此次疫情,对传言的处理,也是想以最轻、最宽松的方式作出处理,毕竟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极可能会影响八名医生的政治前途。由于这是新型的病毒,当地在经验、决断、依法行政等方面,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失误,耽误了一些机会,最后成了全国性、全球性的事件。相信随着国家监察委的深入调查,定会就此事前后经过作出最详细的调查核实,就此“训诫书”的合法性问题,八人在微信上发布疫情信信息,属“传言”,还是“谣言”,是否合法等疑问,也会作出最权威的解读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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